水污染防治法 第 33 條
po文清單文章推薦指數: 80 %
關於「水污染防治法 第 33 條」標籤,搜尋引擎有相關的訊息討論:
延伸文章資訊
- 1法規內容-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
修正日期:, 民國109 年12 月29 日. 發文字號:, 環署土字第1091210318號公告. 法規體系:,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/土壤及地下水. 立法理由:.
- 2水污染防治法第13、33 條(104.02.04 版)
第一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,屬以管線排放海洋者,其管線之設置、變更、撤銷、廢止、停用、申請文件、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檢視現行法條, 第33 ...
-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
其名稱並修正為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」。 依. 據:行政程序法第151 ... 二、修正依據:水污染防治法第33 條第1 項。 三、 修正草案如附件。
- 4修正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」
修正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」. 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「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、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」業經該署 ...
- 5環保署預告修正「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」
二、業別64.(5)「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,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,其設施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」名稱修正為「貯存設施」,並明確 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