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污染防治法 第 33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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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文章資訊
- 1法規內容-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
修正日期:, 民國109 年12 月29 日. 發文字號:, 環署土字第1091210318號公告. 法規體系:,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/土壤及地下水. 立法理由:.
- 2水污染防治法第8 - 法源法律網
檢視現行法條, 第33 條,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,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...
-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
其名稱並修正為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」。 依. 據:行政程序法第151 ... 二、修正依據:水污染防治法第33 條第1 項。 三、 修正草案如附件。
- 4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
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1091210318號修正,「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、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」,並修正名稱為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 ...
- 5環保署預告修正「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」
二、業別64.(5)「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,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,其設施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」名稱修正為「貯存設施」,並明確 ...